(2015)兴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王海青、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王海青,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王海青。被执行人张艳丽。本院在执行张海涛与王海青、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