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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王海青、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王海青,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王海青。被执行人张艳丽。本院在执行张海涛与王海青、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