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旭平与何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平,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朱旭平,男。被执行人何云,女。关于朱旭平与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旭平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云应偿还申请人朱旭平六十五万五千二百元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朱旭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庆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焦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