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陆引忠与于金平、郑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引忠,于金平,郑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384号原告:陆引忠。被告:于金平。被告:郑林。本院受理原告陆引忠诉被告于金平、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于金平、郑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于金平、郑林经常居住地系江苏省泗阳县,本案应由两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于金平经常居住地,被告郑林住所地均系在江苏省泗阳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金平、郑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施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