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四宝与徐德录、芜湖县花桥镇庙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宝,徐德录,芜湖县花桥镇庙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四宝,打工。被执行人:徐德录,居民。被执行人:芜湖县花桥镇庙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显国,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四宝诉被执行人徐德录、芜湖县花桥镇庙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徐德录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德录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