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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1号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法定代表人:水心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4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4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