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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雷丹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丹,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雷丹,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0533-0。法定代表人贾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丹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