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江兴伍犯强迫卖淫、抢劫、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494号罪犯江兴伍(自报:又名江伍、江武),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江兴伍犯强迫卖淫、抢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罪犯江兴伍曾减刑一次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江兴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江兴伍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兴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9次,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江兴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兴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审 判 员 孙 海 峰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