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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鲁漫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鲁漫,牛保中,赵广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57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王猛职务:理事长被告:赵鲁漫,女,汉族。被告:牛保中,男,汉族。被告:赵广永,男,住址不详。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鲁漫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4日,被告赵鲁漫由被告牛保中、赵广永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逾期未付。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诉状首部注明被告赵广永“住址不详”,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全额退回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芙蓉审 判 员  张振山人民陪审员  靳安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