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讷河市庄稼医院与黑龙江港进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庄稼医院,黑龙江港进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庄稼医院,经营者刘营,讷河市教委家属楼1单元142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港进食品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五公路六公里处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庄稼医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港进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维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