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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舟山新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舟山新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沙洋路三渔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刘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新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蝉南53号。法定代表人朱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新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东昘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