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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保柱与王保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柱,王保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大峰,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会转。委托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保柱与被上诉人王保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保柱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保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峰,被上诉人王保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会转、孙民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郏文慧审 判 员  邱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君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伊川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李保柱与被上诉人王保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以下问题望重审时注意:李保柱受伤后,单方委托相关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审审理中,王保卫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李保柱对此表示同意。后你院以李保柱不配合鉴定为由径行判决,是否合适?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李保柱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无异议。重审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全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