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执字第00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丁德军与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军,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97-6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军。被执行人:王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明执字第00597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王明妻子丁德娟在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003.1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丁德娟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存款人民币8003.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