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丁德军与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军,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97-6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军。被执行人:王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明执字第00597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王明妻子丁德娟在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003.1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丁德娟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存款人民币8003.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