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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谭永生与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生,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谭永生被执行人: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谭永生申请执行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