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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贾国忠、贾海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忠,贾海炎,黄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5167号申请执行人贾国忠,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贾海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仙云,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海炎、黄仙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5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彬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