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会与张银力民间 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会,张银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原告:申会,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银力(又名张满星)。原告申会诉被告张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银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会诉称:被告张银力于2014年12月11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申会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祝集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银力与张满星系同一人;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张银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张银力于2014年12月11日向原告申会借款50000元。张银力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申会伍万元整(¥50000),借款:张满星(签名)2014年12月11日”。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银力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银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会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有被告张银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彪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