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史文博与周凯、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博,周凯,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66号原告史文博。委托代理人陈立乾、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凯。被告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博与被告周凯、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凯、周军名下存款381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凯、周凯银行存款381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