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恒民初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冷树伟与被告鸡西市双安煤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树伟,鸡西市双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恒民初字第848-1号原告冷树伟,男。委托代理人张淑芝,鸡西市滴道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双安煤矿。法定代表人顾煜仁,职务,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树伟与被告鸡西市双安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冷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郑茂永人民陪审员  张德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包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