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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动发、李良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动发,李良奎,周安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87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被告:李动发,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良奎,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周安标,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动发、李良奎、周安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