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方华山与淮南市窑河渔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执21号淮南市窑河渔场:你与方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2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方华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6年1月1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41132.00元;2、负担执行费517.00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