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扶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扶某某,女。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扶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扶某某担。(此页无正文)代审判员 曹 娉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日书 记 员 邱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