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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13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汪丽胜与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张凡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丽胜,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张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342-17号申请执行人:汪丽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敏。被执行人: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凡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凡友。关于汪丽胜与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张凡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凡友地质治理有限公司、张凡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凡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7账户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