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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4号原告张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吴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戚保臣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曲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