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4号原告张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吴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戚保臣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曲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