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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亚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61号罪犯张亚军,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渝北法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张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未退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