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项丽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项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桂珍,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项丽娜,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系杭锦旗文化局职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项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项丽娜的个人工资账户,申请人提供不出被申请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鹏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