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国库与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东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库,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李国库,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珠,总经理。被告许东亮,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陈文,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张建华(曾用名张文广),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徐基亮,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库与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部分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国库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库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对被告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的起诉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梁培勤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