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89号原告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吕士明,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