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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89号原告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吕士明,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