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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某诉被申请人相某某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相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付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高中街。被申请人相某某,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本院受理申请人付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2月4日发出(2015)新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向债务人相某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2月4日(2015)新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受理费133元,由申请人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