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某诉被申请人相某某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相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付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高中街。被申请人相某某,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本院受理申请人付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2月4日发出(2015)新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向债务人相某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2月4日(2015)新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受理费133元,由申请人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