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平月与湛健、梁俊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月,湛健,梁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28-2号申请人:胡平月。被执行人:湛健。被执行人:梁俊峰。被执行人(追加):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维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湛健、梁俊峰、安徽省山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