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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平月与湛健、梁俊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月,湛健,梁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28-2号申请人:胡平月。被执行人:湛健。被执行人:梁俊峰。被执行人(追加):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维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湛健、梁俊峰、安徽省山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