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国仁与赵成忠、杨会改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仁,赵成忠,杨会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仁,男,1950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成忠,男,1958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会改,女,1968年8月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国仁与被执行人赵成忠、杨会改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14日作出的(2001)保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国仁于200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赵成忠、杨会改偿还给黄国仁借款本金利息34695元。本院于200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成忠、杨会改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于2001年11月26日中止执行。2011年1月24日,黄国仁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700元,余款22995元黄国仁与赵成忠、杨会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赵成忠一次性支付给黄国仁7000元,余款15995元黄国仁放弃执行。现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国仁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保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