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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军民与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民,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马军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建民。被执行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建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军民与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李连祥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院生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连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院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军民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