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鲁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左淑芳申请执行刘凤芹 刘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淑芳,刘凤芹,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256号申请人左淑芳被执行人刘凤芹被执行人刘凤英本院在执行左淑芳与刘凤芹、刘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凤芹、刘凤英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庞 天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