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汉业与赵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业,赵尚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01号原告:张汉业,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赵尚君,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张汉业与被告赵尚君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业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业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贺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