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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汉业与赵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业,赵尚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01号原告:张汉业,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赵尚君,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张汉业与被告赵尚君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业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业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贺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