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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622号桃江县灰山港镇某组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灰山港镇某组,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622号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某组。代表人刘某,该村民组组员。被告刘某,男,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司马冲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某组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桃江县灰山港镇某组于2016年1月11日以需审计资金,便于客观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桃江县灰山港镇某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桃江县灰山港镇某组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力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代理��记员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