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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纪福伟诉于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福伟,于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纪福伟,男,汉族,1988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告于贺,男,汉族,1982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福伟与被告于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福伟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纪福伟与被告于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