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纪福伟诉于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福伟,于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纪福伟,男,汉族,1988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告于贺,男,汉族,1982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福伟与被告于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福伟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纪福伟与被告于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