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苗杰与宋淑容、陈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苗杰,宋淑容,陈孝平,廖礼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3186号原告:叶苗杰,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虹、黄志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淑容,职业不明。被告:陈孝平,职业不明。被告:廖礼和,职业不明。原告叶苗杰为与被告宋淑容、陈孝平、廖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虹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已予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苗杰以被告宋淑容、陈孝平未归还借款,被告廖礼和未承担保证你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宋淑容、陈孝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9437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2.被告廖礼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淑容、陈孝平、廖礼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18日,被告宋淑容、陈孝平向原告借款并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月利率1.8%,如被告出现逾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被告廖礼和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表一份。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宋淑容交付上述借款。此后被告宋淑容、陈孝平出现逾期,截止2015年8月28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9437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上述法律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担保费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表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淑容、陈孝平归还原告叶苗杰借款59437元,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宋淑容、陈孝平支付原告叶苗杰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廖礼和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礼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淑容、陈孝平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64元,由被告宋淑容、陈孝平、廖礼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晓原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 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