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吉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执字第0052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吉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007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吉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吉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支付货款2237402.29元,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7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吉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支付执行款2268104.29元。本院认为,((2015)吉民初字第0071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工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4774元已由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吉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