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昌和与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和,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孙昌和,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威,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凯,居民。原告孙昌和与被告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昌和的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昌和诉称,2012年11月至2013年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30余万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仍欠原告122500元,故被告于当日向原告重新出具金额为122500元的欠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均未能向原告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凯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凯因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30余万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仍欠原告122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22500元的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到现金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周凯2015.7.2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凯又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周凯偿还借款本金7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通话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周凯向原告孙昌和借款12250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尚欠72500元未能及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虽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昌和借款7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周凯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韦奇余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冠男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