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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限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限字第00003号申请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区正元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高仁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在《人民法院报》三次发布公告。没有利害关系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称:2015年2月8日,其所有的“方舟86”轮连同所载货物在长江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6号泊位水域附近一并沉没。“方舟86”轮登记总吨为2396,属可航行内河A、B级航区的海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就其所有的“方舟86”轮因该次海事事故可能引起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请求,依法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41816特别提款权及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提供了“方舟86”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抢险打捞合同等证据。本院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方舟86”轮系钢质干货船,总吨为2396,船舶检验机构准予该轮航行近海航区(航线),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2015年2月8日,“方舟86”轮连同其所载货物在长江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6号泊位水域附近一并沉没。本院经审查认为:“方舟86”轮发生涉案海事事故,其所有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方舟86”轮总吨23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和《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就“方舟86”轮因该起海事事故引起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额为241816特别提款权,以及自涉案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241816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申请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者本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