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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恢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陵市乐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陵市乐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恢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乐陵市乐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隆南大街337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海,经理。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乐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乐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梁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