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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今成与田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今成,田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刘今成,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田静,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今成与被执行人田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今成于2017年6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田静协助办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民主委乙区31-2-1-3号的房屋(齐房证字第0115614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8.80平方米)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找不到田静,无法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鉴于上述情况,刘今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今成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一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