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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歆、孟庆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歆,孟庆伟,于思梦,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格兰云天大酒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歆,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孟庆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于思梦,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格兰云天大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增1号。负责人王自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歆、孟庆伟、于思梦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格兰云天大酒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164号、1163号、116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格兰云天大酒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格兰云天大酒店分公司存款115150.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