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恢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保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保营,伊东营,张建国,刘金凤,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保营,伊东营,张建国,刘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100号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保营,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伊东营,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刘金凤,女,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乐证经字第13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陵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乐证经字第131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