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新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杨树塘居委会。被执行人李**,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花板湖路荷花小区1栋西单元5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5)楼执字第691-1号 文书拟稿人 吴同高 报批时间 2016.1.1 申请执行人 李** 被执行人 李** 主要内容: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组长意见 局长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执行文书审批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