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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忠,穆瑞林,尹燕明,党光芹,陈建乐,董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李光忠。被告穆瑞林。被告尹燕明。被告党光芹。被告陈建乐。被告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光忠、穆瑞林、尹燕明、党光芹、陈建乐、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高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