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洪波申请执行周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波,周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乡某某镇。被执行人周士龙,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镇某小区某号楼。孙洪波申请执行周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行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