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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洪波申请执行周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波,周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乡某某镇。被执行人周士龙,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镇某小区某号楼。孙洪波申请执行周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行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