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全军与被执行人谭诚、谭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军,谭诚,谭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谭诚,男,汉族。被执行人谭高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全军与被执行人谭诚、谭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1)双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远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