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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6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妥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109号原告:妥某某,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妥某某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妥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许海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