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6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妥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109号原告:妥某某,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妥某某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妥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许海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