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龙辉、吴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辉,吴兵,黄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龙辉,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吴兵,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黄辉洪,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辉与被执行人吴兵、黄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50000元,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龙辉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吴兵、黄辉洪在湘潭九华项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金51745元,扣除本案诉讼及保全费1095元,执行费650元,标的实际执行到位50000元,全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