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凤与被执行人靳春荣、杨天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靳春荣,杨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石凤,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54********,汉族,退休,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湘江街**号4-3-3。被执行人靳春荣,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57********,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边门街***组***号。被执行人杨天刚,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1********,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边门街***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凤与被执行人靳春荣、杨天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另案石凤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座落于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房屋1725栋5号楼中的5-7室门上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