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保安,龙安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由王献堂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元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殷都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婚生子李某乙出生。从儿子出生后,原告才发现被告经常沉迷赌博,原告稍加劝阻,被告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打的原告浑身是伤,打的原告身上青一块、紫一块,2013年5月份之前,被告就殴打原告多次,打的原告受不了向公安机关报警就多达3次。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经常赌博,不管妻儿生活,原告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于2013年5月份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达二年多。2015年6月,由于被告经常赌博、旷工已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因赌博,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原告娘家陪送的婚前财产:海尔洗衣机、海尔32寸彩电、格力变频空调全部卖掉,除此之外,被告还经常到原告娘家无理取闹,搅得原告娘家人都不能安生。现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李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婚前财产海尔洗衣机、海尔32寸彩电、格力变频空调各一台。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元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殷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李某乙。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诉,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过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宽容忍让,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婚生子李某乙,婚姻中,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共同面对,积极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修复夫妻感情,就能够重新建立起亲密和谐的夫妻关系,况且婚生子李某乙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的关爱,离婚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故原告陈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靖永良 百度搜索“”